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惠州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州關緝決字〔2021〕0015號),涉及惠州誠信磁電科技有限公司。
當事人:惠州誠信磁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玉玲
海關編碼:4413340005
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產(chǎn)業(yè)園鹿頸路2號
當事人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實施一般貿(mào)易方式進口貨物期間,存在進口 玻璃纖維墊等貨物的完稅價格申報不實,涉及報關單96票,漏報的運雜費及保費共計人民幣15.486967萬元,漏繳稅款人民幣4.77317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當事人報告、查問筆錄、稽查審核報告、計稅表、貨代費 用報告、入庫單、進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等為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72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 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 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 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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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