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0月27日,深圳海關網站發(fā)布文錦渡海關關于曲靖開發(fā)區(qū)澤裕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檢罰字〔2021〕01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檢罰字〔2021〕0114號
曲靖開發(fā)區(qū)澤裕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詹志強,聯(lián)系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紳園大廈1616-1號;
2021年9月23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由粵ZSH52港貨車承載出境,出貨清單:CH202109230167,集報單號:53202021E000140926。9月24日查驗異常,情況如下:共8項。查獲以下貨物未申報:大閘蟹230千克(1028個)、石榴80千克、番石榴80千克、香蕉90千克、花生20千克、面點30千克、蘋果160千克、柿子20千克、梨60千克、一次性餐盒60千克、月餅20千克。當事人出口大閘蟹等 9項法定檢驗商品未向海關報檢,經核,涉案貨值為2621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陳述報告》、現場照片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9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