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北京四海一方食品店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朝市監(jiān)處罰〔2023〕502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朝市監(jiān)處罰〔2023〕50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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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四海一方食品店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110105L580984617 |
工商注冊號 | 110105604663381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谷亮亮 | |
違法行為類型 | 《北京市小規(guī)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北京市小規(guī)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九)項 | |
違法事實 | 經查,2022年9月28日當事人從通雙里農貿市場購進雪碧無糖1箱/24瓶(凈含量:500毫升 生產日期:2022年8月20日,保質期:9個月),于2023年5月26日銷售過期“雪碧無糖”(凈含量:500毫升 生產日期:2022年8月20日,保質期:9個月)1瓶,該食品銷售單價5元/瓶。綜上,我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上述過期食品的違法所得為5元,貨值金額為5元。另查,當事人進貨時未按規(guī)定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guī)定保存相關相關憑證、記錄。 | |
處罰依據(jù) | 《北京市小規(guī)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北京市小規(guī)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版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
處罰內容 | 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1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05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21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21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