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長,人們對兒童個護產品的關注度不斷提高,兒童化妝品市場也越來越火熱。根據(jù)《兒童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家長在挑選適合孩子的化妝品時,經常會被廣告宣傳中的“可食用”“食品級”“納米技術”“成分天然”“安全呵護”等字眼所誤導,誤解為是安全的保障,更適合給兒童使用。為了規(guī)范兒童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保護家長、兒童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就兒童化妝品廣告中應注意的幾點重要事項做出以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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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化妝品廣告要樹立正確的宣傳導向
《廣告法》第九條第七款“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法》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兒童化妝品廣告不得出現(xiàn)“軟色情”“歧視”“容貌焦慮”等不良價值導向、違背兒童純真天性、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yī)療作用
《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yī)療作用”。如在兒童化妝品廣告中出現(xiàn)“濕癢護理、告別濕疹”等宣稱能夠治療濕疹的醫(yī)療內容,涉嫌違法。
3
不得含有“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使人誤解可食用的有關圖案
《兒童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兒童化妝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在兒童化妝品廣告中含有“食品級”“可食用”等宣傳內容或使人誤解其可食用的有關圖案的,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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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用語,不得對超出兒童化妝品功效的內容進行宣傳
根據(jù)《兒童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在兒童化妝品廣告中不能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用語進行宣傳。同時,兒童化妝品廣告不得進行“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fā)”“染發(fā)”“燙發(fā)”等與兒童化妝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傳。
此外,家長在選購兒童化妝品時,請認準“小金盾”標識。根據(jù)《兒童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標注“小金盾”?!靶〗鸲堋笔莾和瘖y品辨識標志,區(qū)別于非兒童化妝品,但并非質量認證標志。兒童化妝品廣告中使用“小金盾”標志時,不得將“小金盾”標志與獲得國家審批、質量認證等宣傳用語相掛鉤,混淆“小金盾”標志的涵義,暗示該產品已經獲得監(jiān)管部門審批或者質量安全得到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