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有媒體報道,消費者朱先生花2029元從網(wǎng)上購買了一臺顯示器,收到貨后發(fā)現(xiàn)該顯示器存在明顯漏光問題,便與商家協(xié)商退貨。他聯(lián)系菜鳥裹裹上門取件退回商家。但商家收到退貨后稱顯示器損壞,拒絕退款。朱先生認定是菜鳥裹裹在運貨過程中未盡保護義務,導致顯示器受損,于是要求菜鳥裹裹按商品原價賠償。菜鳥裹裹不同意,只想按原價40%賠償。在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朱先生向一家媒體進行投訴。媒體介入后,菜鳥裹裹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變化,最終同意按商品原價賠償朱先生。
這件事雖不大,但說明了一條很大很管用的道理:消費者若遇消費糾紛,要敢于亮明自己的態(tài)度進行維權。不管面對的商家是誰,不管它有多么強大,都不必懼怕,只要相信有法律給自己撐腰,就一定能夠成為最終的勝利者。
有人可能會說,朱先生之所以能夠拿到全額賠償,發(fā)揮關鍵作用的是那家媒體。就該事件本身而言,媒體的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邏輯上講,朱先生主動投訴才是維護其自身權益邁出的最重要一步,而向媒體投訴,僅僅是一種手段。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大眾傳媒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事實上,除了向媒體投訴,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發(fā)生糾紛,可以與經(jīng)營者協(xié)商和解。若達不成和解,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jù)與經(jīng)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管選擇哪條途徑,前提是消費者首先要有維權意愿。遺憾的是,雖然目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遇到消費糾紛,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像朱先生一樣將維權意識轉化為實際行動,主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研究機構就后疫情時代食品安全消費狀況進行調查,結果顯示,當購買到問題食品時,有接近54%的消費者會選擇自認倒霉,只有不足20%的消費者選擇向消費者保護組織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
許多人維權意愿不強,不主動尋找維權渠道解決問題,主要原因是他們覺得維權過程繁瑣,成本高、收益低,很難達到預期?!昂茈y達到預期”,說明消費者還是有預期的,反映出消費者的維權意愿并不缺失,只是缺乏促動機制。實事求是講,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數(shù)條維權渠道,但現(xiàn)實中這些渠道并不順暢,一些消費者在進行過多次維權嘗試后,往往會選擇放棄。這并不是因為商家對手有多么厲害,而是繁瑣、低效的過程將其擊退,使他們降低了維權預期。
基于“經(jīng)濟人假設”,消費者維權也具有利益訴求。如果成本過高,收益不足,大多數(shù)消費者是不會僅僅為了“出氣”或“較勁”而與擁有強勢市場地位的商家進行持續(xù)對抗的。只有讓大多數(shù)消費者認識到維護自身權益是件有利可圖的事,而且方便輕松,他們才能積極主動地拿起法律武器,尋求各種途徑渠道進行維權。當然,與消費者維權獲利對應,侵權商家必會付出巨大成本。前文案例中菜鳥裹裹最終妥協(xié),根源在于它明白,一旦媒體把事情曝光,自家品牌形象將會受到嚴重負面影響,這將會造成無法計算的利益損失。
“用市場經(jīng)濟的手段解決市場經(jīng)濟中產生的問題”,這一原則適用于消費維權領域,其實就啟動利益機制。怎樣啟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暢通維權渠道和民事索賠途徑。要在現(xiàn)有的法律基礎上加大接地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供給,比如,激活公益訴訟,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集體訴訟制度,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提高消費者維權收益,徹底扭轉“為追回一只雞,就要殺掉一頭?!钡睦Ь?。當然所有商家都明白與消費者作對將會付出巨大代價時,這個市場就清凈了。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