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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安徽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發(fā)布

    2021-04-28 14:55:44 中安在線

    4月26日上午,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fā)布會上,省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布2020年安徽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是從全省市場監(jiān)管部門2020年辦理的知識產權5000余件生效的行政執(zhí)法案件中精心選取,集中體現了我省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全面體現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成效。

    案例一:

    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上海灘”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一、案情介紹

    2017年10月19日下午,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投訴人房某生書面投訴,對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2016年核準注冊,負責人為徐繼華,營業(yè)場所位于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東路1104號古井假日酒店3-4樓,于2016年6月6日在其經營場所使用“上海灘娛樂會所”字樣。當事人在古井假日酒店裙樓三樓南側使用“上海灘娛樂會所”的牌匾,迎賓臺均使用“上海灘”文字和圖形,在其公司內部大量使用“上海灘消費明細卡”。期間,由于上海錦鑫娛樂有限公司對第13054625號“上海灘”商標先后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和撤銷申請,該案被中止,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駁回后該案重新啟動。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線索移送給合肥市瑤海區(qū)公安局,公安部門認定該案不構成犯罪,交還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理。

    2019年2月13日,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和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分別下達了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兩公司均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營業(yè)收入證據材料。2019年5月3日,執(zhí)法人員積極請求當地稅務機關協(xié)助調查,確定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報的增值稅收入為6578156.76元。2019年5月30日,執(zhí)法人員對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地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也無法取得聯系。最終,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侵犯了“上海灘”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zhí)行標準(2018年版)》第六章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萬元(涉案金額的3.04倍)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合肥市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復議及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均維持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8月17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典型意義

    本案因涉案的“上海灘”商標與經典影視劇同名獲得較大關注,更是因巨額罰款引起強烈社會反響。辦案機關以案普法,給社會上了一堂生動的知識產權警示教育課。當事人為漠視知識產權而付出了2000萬元的巨額代價,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不久,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匯賓上海灘”商標注冊申請。本案歷經了移送、中止、延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個程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案情復雜,當事人不配合等原因,給案件的調查帶來了巨大的困難。辦案機關精心組織,執(zhí)法人員主動出擊,并邀請行政機關和法院專家提前介入,認真調查、深入研究、謹慎處置,做到了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將該案辦成了鐵案。

    案例二:

    蕪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侵犯“CKS科順”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一、案情介紹

    2020年4月17日,蕪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舉報對蕪湖市三潭音悅三期項目進行檢查?,F場檢查發(fā)現該項目承包商寧波建工建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銷售侵犯“CKS科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防水卷材,該批防水卷材系2020年4月16日從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君公司”)購入,執(zhí)法人員據此線索立即對邦君公司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邦君公司與建工公司于2020年4月5日簽訂防水卷材購銷合同,確定向建工公司供應710卷科順牌防水卷材。2020年4月7日交付第一批610卷防水卷材,2020年4月16日交付第二批100卷侵權的防水卷材,每卷價格均為365元。至案發(fā),第一批610卷防水卷材已全部使用,第二批100卷防水卷材已使用25卷(現已鏟除),剩余75卷被辦案機關扣押。當事人供述第一批610卷防水卷材是從科順公司的經銷商蕪湖君邦涂料有限公司購入,但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為科順公司產品。辦案機關會同相關責任單位及科順公司對已使用的610卷防水卷材進行現場辨別,但由于已澆灌混凝土,被完全覆蓋,無法辨別真?zhèn)危凑找勺飶臒o原則,辦案機關不認定其為侵權商品;當事人供訴第二批100卷防水卷材是聯系一劉姓建筑工人采購,現金交易,無法提供任何票據、貨單及合同等證明材料,也無法說明供貨方的準確身份信息,僅提供了對方電話號碼,經執(zhí)法人員聯系,對方否認其銷售過上述防水卷材,也不認識當事人邦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調查取證期間,辦案機關根據科順公司提供的線索,在當事人倉庫另發(fā)現100卷侵權的防水卷材,與先期扣押的侵權防水卷材為同一批貨物。2020年4月27日,蕪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建工公司在蕪湖市三潭音悅三期工程中使用侵權商品的有關情況告知蕪湖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進行處理。蕪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173卷防水卷材;3.處違法經營額(7.3萬元)5倍的罰款,計36.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典型意義

    在本案辦理中,辦案人員深挖細究、追根溯源,打掉了侵權商品的生產源頭,沒收侵權商品并移交了相關線索,消除了工程建設的隱患和風險,針對當事人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辦案機關依法從重處罰,提高了違法成本,彰顯了法律威懾力。

    案例三:

    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荷蘭米拉尼有限公司“風車”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一、案情介紹

    2019年6月10日,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米拉尼公司上海代表處投訴,對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起,在其經營場所通過更換他人產品包裝的方式,生產十四種等級規(guī)格“上嘉風車牌”生粉和一種等級規(guī)格“車鳳牌”生粉,其使用的商標與米拉尼公司的注冊商標相近。馬鞍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未經米拉尼公司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米拉尼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第(二)項規(guī)定,屬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做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未使用包裝物品,處違法經營額1.5倍罰款,合計150.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與馬鞍山雨山區(qū)人民法院均維持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10月28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12月3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駁回了當事人的再審請求。

    二、典型意義

    本案對近似商標的判定具有一定借鑒意義: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不等于商標標識識別的專業(yè)判斷,標識近似也無需標識完全相同。在本案中荷蘭米拉尼公司分別以風車圖案和紅藍相間的條紋為注冊商標,體現在形狀、結構、組成要素等方面能夠體現藝術設計后的美感,具有一定顯著性;當事人本身沒有申請風車圖案和紅藍相間條紋為注冊商標,卻在包裝突出使用上述圖案并印有注冊商標專用標志,客觀上容易對消費者的判斷造成誤導。本案作為一起保護涉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中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等保護,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更好利用外資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

    案例四:

    宿州市埇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夾溝香稻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一、案情介紹

    2020年1月14日,宿州市埇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開展了“夾溝香稻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專項行動,對四家涉嫌銷售侵權香稻米的單位進行檢查。共計查獲“大龍泉寺”香稻米19盒;“大龍泉寺”香稻米(3kg)38盒;“大龍泉寺”香稻米(5kg)41袋。經鑒定為侵犯“夾溝香稻米”商標的物品。經查,該批香稻米的供貨商均為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頭寺香稻米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宿州市埇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頭寺香稻米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同時依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zhí)行標準》第六章第一節(jié)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建議從輕處罰,做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人民幣2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地理標志商標已經成為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加大規(guī)范地理標志商標使用秩序,切實維護他人合法權益,有力遏制侵權假冒產品在市場的流通,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提醒幫助消費者提高增強識假辨假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商標法律意識,同時督促個人和企業(yè)正當競爭、誠信經營;市場監(jiān)管要與時俱進,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把握法律原則精神,妥當處理違法行為,避免不必要的社會糾紛,從而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了市場的健康運行。

    案例五:

    淮南市謝家集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孚”“Mobil”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一、案情介紹

    2020年1月8日,淮南市謝家集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謝家集區(qū)長江商貿城辦公大院北側的謝家集區(qū)新起點汽車維護中心進行監(jiān)督檢查,現場查獲標稱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生產的:1.金美孚1號0W40型號發(fā)動機油(1L裝)16桶,其中含已用完的空桶6個;2.金美孚1號0W40型號發(fā)動機油(4L裝)39桶,其中含已用完的空桶11個;3.銀美孚1號5W40型號發(fā)動機油(4L裝)4桶,其中含已用完的空桶3個。經??松梨冢ㄖ袊?投資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是假冒該公司的產品,執(zhí)法人員依法扣押上述假冒美孚系列機油。

    經立案查明,上述假冒產品系當事人從不明渠道購進,銷售給客戶用于汽車保養(yǎng),其中:1.金美孚1號0W40型號發(fā)動機油(1L裝)共計16桶,已用6桶,售價為每桶110元;2.金美孚1號0W40型號發(fā)動機油(4L裝)共計39桶,已用11桶,售價為每桶420元;3.銀美孚1號5W40型號發(fā)動機油(4L裝)共計4桶,已用3桶,售價為每桶360元。剩余“美孚”系列機油當事人放在店內銷售。當事人提供不出進貨票據,無法證明其從合法渠道購進。

    “美孚”“Mobil”文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為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 PETROLEUM COMPANY INC.),其注冊證號分別為:第174458號和第1180203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類。上述美孚系列機油侵犯了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 PETROLEUM COMPANY INC.)的商標專用權。經核實當事人所售假冒美孚系列機油的貨值金額為1958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沒收假冒金美孚1號0W40型號發(fā)動機油(1L裝)16桶(含已用完的空桶6個);金美孚1號0W40型號發(fā)動機油(4L裝)39桶(含已用完的空桶11個);銀美孚1號5W40型號發(fā)動機油(4L裝)4桶(含已用完的空桶3個);罰款3萬元。

    二、典型意義

    機油由于特殊包裝和不透明,容易存在假冒偽劣情況,劣質機油對汽車發(fā)動機危害極大,且不易被消費者識別。隨著汽車的普及,機油使用量增多,不法商家利用消費者辨識能力差,又想有優(yōu)惠的心理,給消費者使用假冒機油,不僅對汽車發(fā)動機損害極大,而且對行車安全也有影響。此案的依法查處,有力的震撼了假冒機油經營者、規(guī)范了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六:

    利辛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銷售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一、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4日,利辛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上海澤潤知識產品代理有限公司投訴,反映利辛縣金牌手機維修銷售的“OPPO”系列產品和“vivo”系列產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OPPO”系列產品和“vivo”系列產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8月從外地來的送貨車上購進標注商標為“OPPO”系列產品和“vivo”系列產品,其中購進“OPPO”充電器24個,“OPPO”數據線32個,“OPPO”充電器套裝12個;“vivo”充電器22個,“vivo”數據線70個,“vivo”耳機6個,無法證明該批產品的合法來源。經上海澤潤知識產品代理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商品均是假冒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VOOC”注冊商標和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vivo”注冊商標的產品。案發(fā)時,違法銷售額達8074元。

    執(zhí)法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的標注“OPPO”系列產品侵犯了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生產的“OPPO”產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的標注“vivo”系列產品侵犯了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生產的“vivo”產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人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其行政處罰如下:沒收侵權“OPPO”充電器23個、“OPPO”數據線31個、“OPPO”充電器套裝11個、“vivo”充電器21個、“vivo”數據線66個、“vivo”耳機6個;罰款1.7萬元。

    二、典型意義

    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允許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同時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但唯有通過注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并獲得法律的保護。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知識產權領域爭端頗多,特別是商標侵權之爭尤為突出。本案中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充電器、數據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

    巢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生產銷售侵犯“東關”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一、案情介紹

    2020年4月21日,根據舉報,巢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材料庫中堆放的水泥包裝袋正面印制如下字樣:“礦渣硅酸鹽水泥 P·S· A 32.5 級,東關金大圖形加文字,凈含量:50kg,生產許可證:XK08-001-01059,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旋窯熟料)”水泥包裝袋背面印制如下字樣:“巢湖市金庭塑編包裝有限公司定點,廠址:巢湖市燈塔村,電話:0551-82382744”。該公司生產負責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水泥包裝袋“東關”商標注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執(zhí)法人員現場清點水泥包裝袋共計 1500 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上述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水泥包裝袋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 2020年3月份與巢湖市金庭塑編包裝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定制了 18000條水泥包裝袋,單價:0.64 元/ 條,3月27日入庫。執(zhí)法人員從當事人財務人員電腦中調出了 2020 年4月1日至 2020年4月20日的水泥銷售情況匯總表一份以及水泥發(fā)貨單(11 頁,每頁 3 張,共計 33 張),顯示當事人使用上述水泥包裝袋包裝銷售礦渣硅酸鹽水泥 P·S·A 32.5 級共計 818噸,銷售價:270 元/噸。“東關”是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為商標并使用,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未與當事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和《安徽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guī)定,巢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水泥包裝袋1500條;2、罰款22.086萬元。

    二、典型意義

    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保護商標注冊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執(zhí)行,有利于商標注冊人加強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企業(yè)內部治理管理,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不重視商標使用的管理,產品進入市場后必然有侵權風險,查處本地企業(yè)侵犯本地企業(yè)商標專用權行為,宣傳了《商標法》,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進一步增強了企業(yè)數量商標品牌意識。

    案例八:

    合肥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包裝袋電子監(jiān)管網碼的印刷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請求人安徽某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獲得名稱為“一種包裝袋電子監(jiān)管網碼的印刷方法”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810096404.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6月3日,請求人向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請求責令安徽某某印務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2020年6月4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正式立案,依法組成合議組后向雙方當事人依法送達案件文書及相關材料。7月21日,在雙方當事人在場情況下,對被請求人的包裝袋印刷流程做了現場勘驗制作了筆錄拍攝了照片。8月7日,合議組在雙方當事人及委托律師到場對本案予以審理。

    請求人認為:一是未收到答辯書;二是勘驗現場說明被請求人的產品同其涉案專利第一步技術特征相同;三是鏡像與非鏡像打碼其目的都是賦碼,兩者沒有本質區(qū)別僅為成像效果正反及位置不同,且涉案專利說明書第36條已經說明,二者的印刷方法與第二步賦碼的方法及目的技術特征等同;三是被請求人稱其產品是多層復合材料,同涉案專利第三步不同;四是被請求人的生產流程覆膜后固化溫度和時間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雖有不同,但其生產流程覆膜后固化目的和方法都是相同的,因此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第四步的技術特征等同;五是被請求人的半成品都以生產成品為目的,因此與涉案專利步驟五等同,構成侵權。

    被請求人認為:陳述其產品的制作方法與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五點區(qū)別,技術特征既不符合全面履蓋原則,又不構成等同,故認為侵權事實不成立,請求駁回請求人各項請求事項。

    經審理,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生產工藝流程根本區(qū)別為:一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明確印刷完畢和覆上熱封內膜的透明包裝材料在45℃-55℃條件固化24-50小時,再在常溫下自然降溫5-10小時。現場勘驗被控侵權產品工藝流程在38℃條件下,固化12小時即可,無需降溫幾個小時;二是請求人認可及專利實施例均說明被請求人采用非鏡像打碼,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鏡像打碼明顯不同。經合議,2020年8月21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事實不成立,駁回請求人安徽某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請求事項,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行政程序結案。請求人不服合肥市知識產權局駁回其請求,向合肥知識產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起訴,支持市知識產權局做出的行政裁決處理決定。

    二、典型意義

    1.關于新產品的認定。本案中,請求人錯誤的認為其自己的產品為“新產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舉證原則。但涉及到方法發(fā)明專利“舉證責任倒置”是有前提條件的,即“是否屬于新產品,應由涉案專利權利人舉證證明,請求人未提出證明;2. 對于超過舉證期限的請求和證據。當事人對于超過舉證期限要求鑒定請求,行政機關不予支持。本案在立案時要求雙發(fā)當事人在口頭審理之日前提交證據材料,請求人逾期提交申請鑒定請求依法不予支持;3.對于“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的把握。請求人在實體上混淆了專利侵權認定的“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涉案專利說明書及實施例進一步限定了權利要求范圍,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和被控侵權工藝流程作了明確的比對,從而凸顯其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優(yōu)勢或者說該專利技術方案就是解決現有技術難題,但請求人錯誤的甚至認為即便兩者技術方案過程存在巨大差異,但只要目的和結果一致,便落入其保護范圍的錯誤認識,行政機關不予支持。

    案例九:

    蕪湖市鳩江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機械增壓器輸入端總成”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請求人某某汽車動力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獲得名稱為“一種機械增壓器輸入端總成”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1010140023.4,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3月23日,請求人向鳩江區(qū)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請求責令安徽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辦案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制作、送達相關文書,并開展調查,對產品實物抽樣取證。于2020年6月19日在蕪湖市法信公證處公證下對抽樣取證物品進行現場拆解,2020年7月7日邀請省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中心專家對被控侵權方法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形成鑒定意見。辦案機關依法成立合議組,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當事人送達《口頭審理通知書》,于2020年7月14日進行口頭審理。

    辦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安徽省專利條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質證、辯論意見以及該局依法取得的證據,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如下行政裁決:一、被請求人安徽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請求人某某汽車動力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專利權行為成立;二、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典型意義

    本案進行了專利侵權糾紛口頭審理,為蕪湖市鳩江區(qū)首例,是機構改革后專利行政保護職能劃歸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后的一次深度融合。在案件辦理中,安徽省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中心作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試點單位,為辦案機關案件辦理提供了技術支撐,保證了專利行政裁決的準確性。通過案件的辦理,提升了辦案機關知識產權執(zhí)法水平,掀起了學習專利相關知識的高潮,為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

    案例十:

    宿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瓶(具有定量給料帽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請求人某某公司(美國)于2014年10月22日獲得名稱為“瓶(具有定量給料帽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430048848.2,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8年4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請求人所擁有的專利權出具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fā)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即請求人所擁有的專利完全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2019年12月,請求人向安徽省宿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并銷毀專用生產設備及模具。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2020年4月恢復處理,宿州市知識產權局依申請對被請求人生產車間、成品庫、模具庫進行現場調查取證。2020年4月24日予以口頭審理,當事人雙方進行質證并圍繞爭論焦點進行辯論。宿州市知識產權局還針對案件情況及時向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安徽分中心報送相關信息,安徽分中心指導宿州市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認為請求人某某公司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較強,糾紛啟動準備較為充分。宿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職權收集的證據,充分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口審陳述觀點,下達了行政裁決。

    2020年5月宿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碧浪型洗衣液瓶;責令被請求人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責令被請求人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責令被請求人銷毀該產品;駁回請求人某某公司其他請求事項。2020年5月20日,被請求人在執(zhí)法人員見證下對侵權產品及專用模具進行銷毀處理。

    二、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辦案機關依然高效處理侵權糾紛,及時保護專利權利人合法權益。同時,該案請求人是國際知名外資企業(yè),本案的裁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中外企業(yè)知識產權“同保護”原則。通過此案也可以看出,跨國企業(yè)知識產權意識強、維權能力較高、準備較為充分,而國內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意識相對薄弱等原因,抗辯難度較大。需大力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對接培訓,增強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責任編輯: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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