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義烏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執(zhí)法,全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現(xiàn)將義烏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EL MOSLI TAOUFIK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介紹】當事人于2023年5月底擅自從廣州的庫存市場上(具體地址已不詳)購進標有“Dior”字樣的包636個;標有“ROLEX”字樣的手表5800只;標有“LONGINES”字樣的手表2500只;標有“CARTIER”字樣的手表2000只;標有“BREITLING”字樣的手表620只;標有“AUDEMARS PIGUET”字樣的手表560只,爾后準備運往摩洛哥銷售。至案發(fā),上述包和手表尚未售出。經鑒別,上述涉案包和手表均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包和手表共計違法經營額105780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義烏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其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沒收并銷毀在案侵權商品;3.罰款180000元。
【案件點評】該案查處的商品主要用于出口,將侵害國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追溯到貨物來源于中國,勢必損害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形象,使外國消費者對中國市場環(huán)境失去信心。因此,本案中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相關舉報后,立即前往涉案外貿倉庫進行檢查,仔細清點并扣押侵權商品,爾后迅速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調查,查明貨主,使貨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體現(xiàn)了辦案人員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信心,也體現(xiàn)了中國政府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零容忍的態(tài)度。
案例2
公安查處義烏某針織有限公司被侵犯知識產權案
【案情介紹】2023年2月,義烏市公安局食藥環(huán)知大隊知產聯(lián)絡官在對義烏某針織有限公司走訪過程中,了解到有人在拼 多 多平臺上銷售假冒某襪業(yè)商標的襪子,銷售金額高達上億元。義烏市公安局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核查,經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系某襪業(yè)品牌的銷售代理)自2020年起,在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鹿城鎮(zhèn)大王莊村、高莊村設置四個包裝加工點,并從犯罪嫌疑人劉某、陳某等人處購買防偽碼、包裝袋等輔材以及裸襪等原料,招募人員在上述加工點內包裝生產假冒某襪業(yè)商標的襪子。其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曾某等人均為某襪業(yè)公司的員工,均任部門經理、車間經理等重要職務,以“監(jiān)守自盜”的方式將某襪業(yè)公司的包裝袋、防偽碼等物品私自拿出并出售給王某,對義烏某針織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生產的假冒某襪業(yè)襪子均通過二級經銷商在拼 多 多平臺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2億余元。
本案中,公安機關共對22名涉案人員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查獲某襪業(yè)公司內部涉案員工5人,搗毀包裝生產窩點5個,印刷窩點2個,輔料加工窩點5個,銷售窩點3個。其中企業(yè)法務部員工吳某犯詐騙罪,被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人員正在起訴中。
【案件點評】本案件中的涉案人員作案時間持續(xù)三年之久,涉案人員眾多,內外勾結,銷售金額龐大,且通過網(wǎng)絡銷售平臺銷往全國各地,受害群體人數(shù)眾多,波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qū)。侵權行為不僅對企業(yè)造成巨大的直接經濟損失,還給企業(yè)聲譽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損害了全國消費者的利益。本案件的成功辦理,以打擊生產假冒襪子的原材料、包裝輔料的“外力”助推發(fā)現(xiàn)某襪業(yè)集團企業(yè)管理漏洞,幫助企業(yè)針對性完善管理措施,切實增強企業(yè)“內力”。
案例3
檢察院辦理戴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介紹】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戴某在明知“dyson”系他人注冊商標,且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由“魏某”(另案處理)提供標有“dyson”字樣的原材料、包裝等,由戴某加工、生產標有“dyson”字樣的吹風機,并以每臺人民幣360-420元的價格銷售給位于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北下朱村的王某(另案處理),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0萬余元。經權利人認定,上述標有“dyson”字樣的吹風機系假冒產品。戴森技術有限公司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戴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經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戴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戴森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
【案件點評】在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充分能動履職,一方面強化刑事打擊職能,平等保護涉外品牌,嚴把案件證據(jù)關,完善構建證據(jù)體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另一方面,積極探索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供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濟新途徑,針對知識產權案件刑民交叉的特殊性,在未達成和解情況下,引導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現(xiàn)了打擊犯罪與高效維護權利人權益的雙重效果。同時,本案在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公開開庭審理,義烏法檢“兩長”同庭履職,體現(xiàn)了義烏法檢對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護航發(fā)展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堅定信心,對維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助力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案例4
法院審理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鉛筆公司)系第1540845號商標“Chung Hwa”的注冊人,后該商標注冊人變更為老鳳祥股份有限公司,經續(xù)展,商標有效期至2031年3月20日。老鳳祥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第一鉛筆公司對中華商標進行市場維護并獲取賠償。2022年6月27日,被告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通過代理機構報關出口圓規(guī)、裝訂夾、卷筆刀貨物至印度尼西亞雅加達。2022年8月16日,北侖海關對被告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的涉嫌侵犯老鳳祥股份有限公司“CHUNG HWA”商標的鉛筆648000支實施扣留。第一鉛筆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故向法院起訴。另查明,赫里?蘇喬諾(HERY SUDJONO)系印度尼西亞共和國IDM000212249號“中華牌 Chung Hwa”商標所有人。2022年8月18日,赫里?蘇喬諾出具《授權書》,授權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標生產鉛筆產品,并全部出口至印度尼西亞,系補充授權。法院經審理認定案涉貨物雖出口國外且產品外包裝本身亦標明僅在國外銷售,但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生產涉案鉛筆時未取得相關授權,依然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其賠償?shù)谝汇U筆公司損失5萬元。
【案件點評】涉外委托加工即使貨物全部出口國外仍構成國內商標侵權。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在生產涉案鉛筆時未取得相關授權,其在海關查扣之后補充提供的授權不產生追認的法律效果,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仍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加工企業(yè)在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貨物訂單時,應仔細審查并及時獲取境外委托方的主體資質及委托方的商標權屬證明,并通知國內商標權利人,在確認不侵犯國內商標權的前提下,方可進行生產和出口,避免盲目生產加工出口而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關于本案侵權物的處置,經義烏法院與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溝通,案涉鉛筆于2023年9月14日由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協(xié)助銷毀。
案例5
義烏海關查處出口侵犯“LION及圖形”商標權掛鎖案
【案情介紹】2023年10月21日,義烏市某進出口公司向義烏海關申報一批小商品出口至智利,申報品名中包含抽屜鎖、掛鎖等。經義烏海關關員人工查驗,發(fā)現(xiàn)集裝箱內實際貨物中有標有“LION及圖形”商標的掛鎖7200把,抽屜鎖15000把。經“LION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天津萊特進出口有限公司確認,上述掛鎖、抽屜鎖均為侵權產品。隨后,義烏海關正式對該案立案并扣留涉案商品。由于該案涉嫌刑事犯罪,一方面,義烏海關通過杭州海關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廳通報案件線索;另一方面,義烏海關迅速組織開展調查,層層追溯報關出口、倉儲物流、采購集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并對該批掛鎖的報關、貨代企業(yè)等進行突擊查問。經過義烏海關的細致調查,最終查明該案為某印度籍采購商在國內采購侵權貨物出口至智利進行銷售。義烏海關在完成案件調查取證后,依法作出沒收侵權貨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點評】該案是義烏海關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又一成果。天津萊特進出口有限公司是天津利和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控股的核心企業(yè),擁有十幾個知名商品自主品牌。其中的獅牌鎖“LION及圖形”的掛鎖商標,在南美市場享有很高知名度。近幾年,南美市場仿冒商標情況屢有發(fā)生,嚴重影響公司的出口業(yè)務和國際聲譽。義烏海關在出口環(huán)節(jié)查獲侵權商品,極大震懾了不法出口商,營造了知識產權保護氛圍,為國貨品牌出海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