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李國強 記者 徐遠官) 中國質量新聞網早前接到知情人投訴稱,知名潮汕牛肉火鍋品牌“海銀海記”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的體育西分店(以下簡稱“該門店”)存在牛骨湯里無牛骨卻持續(xù)銷售長達半年等現象。中國質量新聞網高度重視,派工作人員展開調查發(fā)現,該門店不只是牛骨湯問題。
銷售無骨牛骨湯已有半年
作為以牛肉火鍋為主打的火鍋品牌,海銀海記的火鍋鍋底倍受關注和青睞。作為招牌菜,其菜單中牛骨湯火鍋鍋底列第一位。但有知情人投訴稱,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的體育西分店里制作的牛骨湯里并沒有牛骨。
根據知情人反映的問題,調查人員到該店進行了調查。2020年12月18日,在該門店后廚的“煲湯區(qū)”,有兩個正在煮著牛骨湯的桶,一個桶里的湯是滿的,另一個桶里的湯即將見底。調查人員用一把大勺分別在兩個桶里攪拌,未發(fā)現牛骨。
(正煮著的牛骨湯里未發(fā)現牛骨頭)
調查人員詢問旁邊的員工,牛骨湯里為啥沒牛骨?一位員工只回應“沒有”。在調查人員與另一位員工的交流中得知,上半年開始就不用牛骨了。
廚師長告訴調查人員,門店為節(jié)省成本,用牛腩和牛油熬湯。“在不影響口味的情況下,能省就省?!敝灰腿宋赐对V,會繼續(xù)這樣做。
(盡管牛骨湯里沒有牛骨,調查人員卻發(fā)現,出餐小票信息顯示的仍是一份 “牛骨湯鍋底”。)
該門店后廚張貼的“湯水”表顯示,牛骨高湯制作如下:牛骨15斤、牛腩4斤、牛油1斤、水125斤,7種調味料。制作流程為:牛骨需要焯水(用適量的清水加入牛骨燒開,煮沸十分鐘,撈起洗凈備用);湯桶取水放進原材料,用大火燒開;水開后放入南姜繼續(xù)熬制,總時長為2.5小時;當牛油不夠1斤時,用牛腩代替,以保證牛腩+牛油共5斤;如遇特殊情況,例如時間不夠完成一鍋熬制,便先熬制半鍋,原材料分量減半,時間至少75分鐘。
餐具不消毒 食材扔地上
在該門店,調查人員還發(fā)現更多不規(guī)范行為。2020年12月17日,調查人員來到該門店洗碗間,準備拿餐具到前廳使用。看到清潔的盤子數量有限,調查人員問“還有盤子嗎”。此時,一位洗碗工人將剛剛沖洗后的一摞盤子交給調查人員。調查人員反問,這些盤子不用放消毒柜里嗎?該員工稱“不放了”。
同樣是在12月17日,在操作間,一位員工用漏勺在案臺上的銀色鍋里撈出一些油炸食品的殘渣,隨后將漏勺在地面的排水口連磕數下,再次將漏勺放進鍋里打撈。同樣動作重復多次。
(員工將鍋里打撈的漏勺在地面的排水口連磕數下)
(磕地后的漏勺再次放進鍋里打撈)
2020年12月18日,店里新購進一批帶塑料包裝的丸子。一位女性員工為了方便清點,先將丸子從一個藍色框里扔到潮濕的地面上。等清點完畢,該員工再將地上的丸子放回框中,運到倉儲地點。
監(jiān)管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
海銀海記對外宣稱,他們通過中央廚房加工與配送,安全放心。無須大廚、無須經驗、無明火無油煙,即學即上手,標準化操作。
那么,海銀海記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西分店發(fā)生的長期銷售無牛骨的牛骨湯等現象,企業(yè)管理層是否知情?對于海銀海記加盟店的管理,企業(yè)是否真正做到位?
中國質量新聞網就調查中發(fā)現的有關問題,致電廣州海記餐飲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并通過郵箱發(fā)出采訪函。截至發(fā)稿時,本網未獲得任何回復。
資料顯示,廣州海記餐飲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是集品牌餐飲連鎖、餐飲文化研究、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于一體的多元化、現代化餐飲連鎖企業(yè)。
旗下品牌“海銀海記”潮汕特色牛肉火鍋現有直營門店15家、全國品牌加盟合作有100多家,2013年在廣州全資建設海記“中央廚房”形成集采購、加工、倉儲、配送為一體的供應體系。2015年正式掛牌同時獲得廣東省餐飲企業(yè)50強。公司號稱致力于打造出屬于中國的知名餐飲品牌。
在一次視頻采訪中,海銀海記創(chuàng)始人曾海銀表示,海銀海記有成熟的運營模式,專業(yè)的品牌管理以及企業(yè)的運營團隊。海銀海記有人才輸出的機制以及培訓系統(tǒng)的支撐。曾海銀還特別強調了海銀海記的原材料,即“店到哪里,牛就到哪里。我們會更加細心地做好我們的原材料?!?/p>
就調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本網聯系到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接到本網反饋的信息后,該局執(zhí)法人員對涉事門店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發(fā)現,牛骨湯里的確沒有牛骨。該門店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執(zhí)法人員現場對該門店下達整改通知書。對于為什么牛骨湯里無牛骨,門店方面告訴執(zhí)法人員,前期由于疫情的原因,采購牛骨比較緊張。后期,門店的管理沒有跟上,訂單名稱未及時更改。第二次檢查時,涉事門店已經重新在牛骨湯里加入了牛骨。
律師:企業(yè)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將未使用牛骨制作的湯,以‘牛骨湯’名義銷售,該行為涉嫌欺詐消費?!鄙綎|品眾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自豪認為,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時存在欺詐行為,生產或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商家在排水口處采用敲打方式清理漏勺,并直接在用于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鍋中繼續(xù)使用該漏勺,將導致食品接觸不潔物甚至有毒有害物,以及使用未經消毒的餐飲器具等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王自豪表示,上述生產加工行為,或將導致菜品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的,經營者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王自豪提醒,消費者認為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構成欺詐的,有權選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主張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