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奧爾公司立體商標國際注冊行政糾紛案
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涉案申請商標為國際注冊第1221382號商標,申請人為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簡稱迪奧爾公司)。申請商標的原屬國為法國,核準注冊時間為2014年4月16日,國際注冊日期為2014年8月8日,國際注冊所有人為迪奧爾公司,指定使用商品為香水、濃香水等。
申請商標經(jīng)國際注冊后,根據(jù)《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的相關規(guī)定,迪奧爾公司通過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簡稱國際局),向澳大利亞、丹麥、芬蘭、英國、中國等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2015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向國際局發(fā)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在法定期限內,迪奧爾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遂以第13584號決定,駁回申請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迪奧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迪奧爾公司認為,首先,申請商標為指定顏色的三維立體商標,迪奧爾公司已經(jīng)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申請商標的三面視圖,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卻將申請商標作為普通商標進行審查,決定作出的事實基礎有誤。其次,申請商標設計獨特,并通過迪奧爾公司長期的宣傳推廣,具有了較強的顯著性,其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當獲得支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奧爾公司的訴訟主張。主要理由為:迪奧爾公司并未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聲明申請商標為三維標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視圖的商標圖樣,而是直至駁回復審階段在第一次補充理由書中才明確提出申請商標為三維標志并提交三面視圖。在迪奧爾公司未聲明申請商標為三維標志并提交相關文件的情況下,商標局將申請商標作為普通圖形商標進行審查,并無不當。商標局在商標檔案中對申請商標指定顏色、商標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記錯誤,并非本案的審理范圍,迪奧爾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迪奧爾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并再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迪奧爾公司立體商標行政糾紛一案,平等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為商標申請人的迪奧爾公司已經(jīng)根據(jù)馬德里協(xié)定及其議定書的規(guī)定,完成了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程序,履行了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必要的聲明與說明責任,在申請材料僅欠缺部分視圖等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商標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到商標國際注冊程序的特殊性,本著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精神,給予申請人合理的補正機會,以平等、充分保護迪奧爾公司在內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的司法審查程序,糾正了商標行政機關關于事實問題的錯誤認定,強化了對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要求,充分體現(xiàn)了司法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主導作用。此外,優(yōu)化國際商標注冊程序,是我國積極履行馬德里協(xié)定在內的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xiàn)。本案通過為國際商標申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全面保護了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