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對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第25類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作出再審判決。最高院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于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院通過審理認定,喬丹體育明知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注冊商標,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為標記有喬丹體育商標的商品與邁克爾·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曠日持久的商標戰(zhàn)
2007年4月喬丹體育提交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的商標申請,2010年4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襪”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2012年10月31日,邁克爾·喬丹作為申請人向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
2014年4月14日,邁克爾·喬丹撤銷申請被駁回后,向審理知識產權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商評委裁定。2014年至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糾紛案進行了一、二審,邁克爾·喬丹均敗訴。
邁克爾·喬丹隨后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審理后認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裁定、北京兩級法院的行政判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訴爭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爭議焦點
最高院再審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關于爭議焦點一,最高院認為,邁克爾·喬丹在我國一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圍不僅僅局限于籃球運動領域。喬丹體育明知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邁克爾·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中圖形部分的人體形象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與邁克爾·喬丹有關的個人特征。并且,邁克爾·喬丹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因此,邁克爾·喬丹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其有關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最高院認為,爭議商標標識不存在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對于邁克爾·喬丹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最高院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對于邁克爾·喬丹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理由,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最高院認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
□王 平